第一百六十章 庭审激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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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未发现相关的证明材料,原告存在举证不明!" 【虽然有点听不懂,但感觉好厉害!】 【完全听不懂。】 【太厉害了。】 【小jiejie气场很强。】 "首先,在本案中,被告并未邀请原告到屋中参观,是原告擅自进入。" "我国民法典规定擅自非法闯进他人住宅的行为,如果存在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後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的,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原告就是在未取得被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进入被告在装修的屋中,已经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如按《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规定原告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鉴於原告痛失爱女被告已不追究原告的侵权责任。" "第二,被告的房屋正在装修,存在客观危险因素。王某在可预知危险的情况下依然带年仅四岁的孩子进入,原告存在严重的疏忽过错。" "第三,原告女儿四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监护人的王某完全有义务看护好自己的孩子,而原告在进入具不安全因素的场合居然还任由孩子自己乱跑,监护责任完全缺失。" "第四,在因果关系层面,原告女儿的死亡结果和被告的行为关系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 "原告女儿的死亡完全是她自己的疏忽大意导致的,与被告无关。原告的损害结果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