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8章 大明丧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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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等制度一概被废除。陵区内的果园、陵监因此而衍成为自然村落,陵区外的农户也不断迁居陵区之内,形成新的村落。 清朝时, 十三陵的管理制度放宽了,但陵区内的陵坟建筑及近陵树木仍在保护之列。当时不仅有陵户、守陵太监、明裔一等侯具体负责保护。顺治、康熙、雍正、乾隆等朝,皇帝还亲降谕旨责令地方官员勤加稽查,申伤守陵人员敬谨防护。顺治十六年(1659年)十一月十七日颁发的保护明十三陵的谕旨又由朝廷镌刻在长陵宫内的龙蚨碑上。 对破坏明陵的案件,清王朝也依律严加惩处,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如,顺治三年(1646年)三月,本县农民王科等七人盗发郑贵妃墓,事发後,官府将他们斩首弃市。 光绪七年(1881年)陵区内的土地除历年准许耕种的部分外,私垦情况又渐严重,有的甚至垦至大红门正道及长陵碑亭石柱根处。延恩侯诚端自光绪二年〈1876年〉始私招陵户垦种妃坟墙内土地多处,东井一处竟已种至塚前,为此,户部於光绪八年(1882年)议定:“将妃塚围墙内私行招垦之地立即封禁。其各陵酌中定界,概以宝城宫墙外三丈为度,饬州明立界石。……凡墙外三丈以内垦种之地,无论系延恩侯诚端招垦或系民间旧有,一律封禁。……妃塚亦於围墙外三丈为限,庶禁令归於一律,腾地不至过多。间有侵占明堂正路及大红门正道,并总碑楼石柱根者,并即封禁。……至封禁界内原契照之民地,另觅他地拨补。其延恩侯诚端私租,及民间侵占明堂正路之地,应不准拨补。” 此议经大学士李鸿章及直隶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