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5章 纪律的目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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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律的研究与利用,是文史馆负责。文史馆里面的成员就包括丁举人和霍崇现在的老丈人罗秀才。 原本霍崇以为满清的统治阶级中所有人都会不顾生死的起来与华夏朝廷奋战到底,结果事实还真不是如此。便是大部分满清上层在反对华夏朝廷,起码还是有一小部分不肯为了大清送命。 丁举人与罗秀才为首的一批人,交出土地,老实听话。霍崇也没有削了这帮人颜面,组建了一个文史馆,给这帮人在制度内工作的机会。 他们这帮文史馆的工作,就是搜索古籍,并且针对提出的课题给出一些结果。譬如对大清律的研究,还真给他们弄出来些东西。 《大清律例》是清朝入关後,即从顺治元年开始,“详译明律,参以国制”,着手法典的制定,经顺治、康熙和雍正三朝的努力,法典逐渐趋於成熟。完成了清代最为系统、最具代表性的成文法典。之後一直到清末法制改革之前,清代律例的律文不再有所变化,而对於清代法律制度的调整则主要通过增改例文的形式来进行。 清统治者在入关之初,出於维护已占领地区社会安定的需要,一开始就把适用於关外的法律制度推及关内,饬令各衙门行用。顺治元年(1644年)六月,摄政和硕睿亲王多尔衮曾下谕规定:“各衙门应责人犯,悉遵本朝鞭责旧制,不许用杖。” 这套用於统治满洲一隅的法律制度,刑制实在过於简单。顺治本人也说:“朕惟太祖、太宗创业东方,民淳法简,大辟之外,惟有鞭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