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黄南主审特殊群体案件,居中裁判赢得媒体好评
律规定本身就已经囊括了社会效果,何须多此一举呢!黄南只要保证案件不出现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程序问题就足够了,这样即便以後本案出问题,追责也追不到他本人,单凭社会效果去追责没有任何依据。 民二庭内,庭审已经进入了法庭辩论阶段。 坐在审判席中间的是主审法官黄南,两旁是人民陪审员,年轻的人民教师刘思雅老师和年长的街道办工作人员吴碧光。原告席坐着原告林凯男和他的代理律师庄周,被告席坐着的是心雨心理谘询中心的法定代表人邵建勳及代理律师刘建国。 正在发言的是被告代理律师刘建国:“首先,原告是自己主动上门请求心雨对其进行治疗的,是自愿的,心雨并未对其进行强制治疗;第二点是,原告与心雨是签了合同的,合同双方签字有效,合同上明确约定了心雨对其性倾向予以治疗,原告对此是明知的;第三点是,治疗过程中,也就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并没有对心雨的治疗提出过异议,说明原告是认可的;第四点是,心雨实际上依约履行完了合同,原告的主张没有任何依据。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黄南问:“心雨的法定代表人,针对你的代理律师发表的意见,是否有不同意见或补充意见?” 心雨的法定代表人邵建勳回答:“没有,以律师的意见为准。” 黄南问:“原告方,针对被告的答辩,是否有新的意见?” “有。被告从头到尾都在针对合同发表意见。审判长,陪审员,我们诉的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不是合同纠纷。而且,与被告签合同的也不是原告,而是原告的母亲。一项医疗行为,或者说是心理治疗行为,其针对的应当是身体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