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章《汉族风俗史(第二卷):秦汉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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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魏晋南北朝汉族社会风俗 ??魏晋南北朝的社会风俗是以门阀制度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家族、乡里、会社等方面的个性风俗,其社会中的重姓氏等级门阀差异悬殊等等,皆为其代表。 ??一、家庭风俗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汉族社会家庭风俗发展演变中的一个重要阶级。一方面,春秋战国以後随着传统宗族制度的瓦制而从宗族组织中分离出来的个体家庭,经过秦汉的发展,到魏晋南北朝时已成为社会上占绝对多数的家庭形态;另一方面,出现了与家庭小型化、简单化发展总趋势相反的,以血缘和婚姻为纽带组成的世家大族,从而构成了本时期家庭风俗的重要特色。 ??1.三世同居 ??秦汉时期,汉族社会的家庭形式已以小型化的个体家庭为主,其基本构成是父母妻子、三世同居。秦法规定,“民有二男以上而不分异者,倍其赋”。 《史记·商君列传》。即兄弟已长成的,必须分家。朝廷以赋税手段,促使家庭的小型化。 ??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父母妻子、三世同居的家庭形态已受到平民社会的普遍崇尚,并在社会上占重要地位。西晋占田制对平民规定的占田、得田数额皆以一夫一妻为根据,北朝则按丁男、丁女或“一床”来授田,皆是明证。从近世在敦煌发现西魏大统十三年籍帐所提供的资料看,受田的九户家庭中有八户是夫妻子女的小家庭。 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11~112页。南方的情形与此类似。对此,从南方各代的《孝义传》中也可看出,如《南史·孝义传》载曰:刘宋时,郭世通父丧後,“佣力以养继母。如生一男,夫妻恐废待养,乃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