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章 浅谈奥斯曼帝国国家体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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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给大臣,这些大臣就被称为“维齐尔“。 ??1320年左右,奥尔汗承担了父亲奥斯曼的一部分职责。奥尔汗继位後,把重大事务交给阿劳丁帕夏办理,阿劳丁作为辅政大臣拥有较大的权力,一般认为这是维齐尔制度的开端。 ??以後维齐尔的数量增加,有的负责财政,有的负责政务,有的负责地方管理,这些维齐尔都被授予帕夏头衔。 ??在行政机构中,维齐尔有4位以上(最多时有9位)。 ??维齐尔的责任重大,分管着帝国的宫廷事务、财政、外交、官吏考核、农工、贸易等。职务最高的官员是“大维齐尔“。 ??大维齐尔负责战事,或因其他事务不在首都的时候,由维齐尔暂时代理大维齐尔负责的事务。 ??奥斯曼土耳其人在征服的过程中实行“米勒特“制度,对希腊人、亚美尼亚人、犹太人、阿尔巴尼亚人等以米勒特划分区域,带有内部半自治的性质。 ??宗教机构的最高长官是伊斯兰教的大穆夫提,他有资格参加迪万会议,进入托普卡帕宫面见苏丹。 ??奥斯曼国家的穆斯林机构由教育者、传教者、法学家、法官,以及所有经受过训练的职业宗教人员组成。 ??他们这个团体和阶层所代表和体现的是奥斯曼国家的宗教、法律、学问等精神文化因素。从来源看,穆斯林机构中的成员几乎无一例外地来自穆斯林家庭(父母为穆斯林,个人出生和成长於穆斯林家庭)。 ??至於军事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