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 庭审现场(下)
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 (2)被告提供的货物与合同项下的要求不符,存在违约责任; (3)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将被告提供的货物转售给第三方; (3)民庭xxx判决确定原告赔偿额560万元人民币; “经确认各方当事人没有新的证据提供和其他事实需要调查,现在本庭宣布,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根据法庭调查,当事人应当围绕各自的诉讼请求或者诉讼主张,就法律的具体适用问题展开辩论。当事人对证据和事实的认定产生的争议属於法庭调查的内容,一般不应作为法庭辩论的范围。 在法庭辩论中,辩论发言应当经法庭许可;注意用语文明,不得使用讽刺、侮辱的语言;语速要适中,以便法庭记录;发言的内容应当避免重复。在法庭辩论的过程中,如有违反规则的言行,法庭应予制止。” “首先由当事人进行互相辩论。当事人要求辩论发言的,可以向法庭举手示意。经法庭许可,方能发言。在互相辩论中,当事人未经许可而进行自由、无序的辩论发言或者辩论发言的内容重复的,法庭有权予以制止。辩论发言无须重复诉状的内容。” 童皓举手示意,“审判长,按本合同第15条的规定,被告应提交符合合同项下的货物,若被告所提交的货物与合同不符,造成了根本性地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货款以及赔偿损失。损害赔偿额应当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获得的利益,请审判长依法判处解除合同。”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