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9章 范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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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法虽有言,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但亦可援引应侯之例,以廷行事赦免中车府令一次,若是再犯,则以法诛之。” ??赵佗所说的应侯之事,是指昔日秦昭襄王时代,丞相范雎举荐他的恩人郑安平为将,率军两万参与邯郸之战。 ??结果郑安平一出征,其部就被赵军包围,在危急之下,郑安平为求保命,直接率两万秦军投降了赵国。 ??这样的行为,是赤裸裸的叛国。 ??按秦法,郑安平此罪当诛,并祸及三族。 ??作为举荐人,丞相范雎也应该受到同样的惩罚。 ??但秦昭襄王信重范雎,不愿因为这件事情处罚自己的重臣,他赦免了范雎,还越发信重。甚至还下令全国,敢言郑安平之事者以同罪论处,并且反过来赏赐了范雎,让他安心。 ??在这样的情况下又过了两年,应侯范雎所举荐的另一个恩人王稽,在做河东郡守的时候,被下属告发他私通诸侯,坐法诛杀。 ??范雎再次遭到连坐,如此罪责连犯两次,让秦人群情汹汹,秦昭襄王无奈之下,才赐死了范雎。 ??赵佗之所以在这个时候列举范雎的事情,除了赵高的情况和应侯十分相像外。 ??还有一点,就是秦国有一个重要的法律形式,名为“廷行事”。 ??所谓廷行事,就是判案成例。 ??在秦国的法律审判中,除了依靠律文之外,还常常援引以前的司法案例作为审判的依据。 ??後世出土的秦简《法律答问》中就有许多法律案例,里面多处提及“廷行事”,表明执法者用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