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趣阁H - 原创同人 - 汉族风俗史(全五卷)在线阅读 - 第四十五章《汉族风俗史(第三卷):隋唐

第四十五章《汉族风俗史(第三卷):隋唐

内则》。为原则。女子“主内”的主要内容为育婴、烹饪、缝补、浆洗等家务杂事。在宋元时代,女子往往受“三从四德”的限制,在家庭中地位很低。但由於宋代社会婚姻重财,盛行“榜下择婿”之风。一些家境贫寒的中举士人,被富有人家择中,而乐意因财入赘;一些豪富之家嫁女,陪嫁的财赀丰厚,在这样的家庭中,妇女的地位相对要高一些。

    ??5.父祖在,分家为不孝

    ??在宋代,政府提倡同居,反对分家。所以家庭财产不经家长许可,家庭成员不能擅自动用,违者要受到一定的处罚,少者笞一二十下,多则杖至一百。家长在,子孙更不能将家庭财产,如奴婢、六畜、田宅,以及其他财物私自出卖。在财产分配上,宋代流行财产遗嘱继承的习惯。袁采《袁氏世范》曰:“父祖有虑子孙争讼者,常欲预为遗嘱之文” 袁采:《袁氏世范》卷一。。父祖在,分家为不孝;只有父祖死後,子孙分家才合法。对财产的继承,若有子孙在,则由子孙分割;若无子孙的“绝後”,收养继子或有女无男或人赘女婿,多采用遗嘱的形式分割其财产。

    ??在元代,政府虽然规定“父母在堂之家,其兄弟诸人不许异居” 《通制条格》卷三《户令·亲在分居》;但又规定:“祖父母、父母许令支析别籍者听” 《元典章》卷十七《户部三》。。成家立业後即要求析居,是很普遍的。如辽阳(今属辽宁)人郭全继母唐古氏生四子,“既长娶妇,各求分财异居”。齐河(今属山东)人訾汝道,“性尤友爱,二弟将析居,汝道悉以美田庐让之”。蒲城(今属陕西)人吴好直,“父殁,事继母孝,兄弟尝求分财,好直劝谕不能止,即以己所得,悉推与之” 《元史·孝友传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