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章《汉族风俗史(第三卷):隋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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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端的例子。当时朝廷虽然禁止异姓螟蛉子,但民间为了养老传後,则不顾禁令,照养不误。如建宁(今福建建瓯)人有的不到弱冠(20岁)之年便已抱子;有的刚刚取妻便抱养儿子;有的生前不曾抱子,死後族人觊觎其财产,捏造立继文书,图谋霸产;还有的螟蛉子娶其女为妻,妄认为婿以承继财产者,种种混乱,不一而足。针对这种情况,元朝政府规定:“今後年及四十无子之人,方听养子,皆须明立文字。” 《元典章》卷十七《养子须立除附》。并上官府给以公据。 ??7.一夫多妻风行 ??元代百姓大多是一夫一妻,除了王公贵族、达官显宦拥有众多妻妾外,一般人并无此特权。在外地做官者,“如委亡妻及无子嗣,欲娶妻妾者许。令官媒往来通说,明立婚书” 《元典章》卷十八《户部四·官民婚·流官求娶妻妾》。。无妻或无子的官员准许娶妻妾,这是为已仕官员娶妾开方便之门。其实,凡是居官之人,大多都有妻室,不过他们上任时不携妻前往,便诡称没有妻室。因为山水迢递,有司也不肯认真调查,致使不少官员有多位妻子。至元十年(1273年)规定:“有妻再不得求娶正妻外,若有求娶妾者,许令明立婚书求娶。”至元十三年(1276年)又规定:“有妻许娶次妻。” 《元典章》卷十八《次妻·有妻许娶妾例》。则一夫多妻为合法。 ??8.重家规家法 ??宋元时期的一些大家庭,为规范家庭成员的行为,往往订有家规家法。如司马光《沫水家仪》规定:“凡为宫室,必辩内外,深宫因宫门。内外不共井,不共浴室,不共厕。男治外事,女治内事。男子昼无故,不处私室,妇人无故,不窥中门。男子夜行以烛,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