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章《汉族风俗史(第四卷):明代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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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清代前期汉族社会风俗 ??清代前期汉族地区的社会风俗基本继承了明代的传统,在家庭、家族、宗族的组织方面实行家长制、族长制,其内部讲究少长有序、尊卑有等、男女有别,并以此为基础构筑起整个的宗法性社会。清代汉族民间的社会交往风俗就是在这一基础上形成、发展和演化的。但清代汉族的社会交往风俗在传承前代的同时,又有新的发展,并有其独特的时代特征。 ??第一,由於清代统治者以严刑峻法禁止公开结社组会,汉族地区固有的集会结社风气在表面上受到抑制,但民间结社并没有被禁绝,反而使民间秘密宗教和秘密组织更为盛行,成了清代汉族社会风俗的一大特征。 ??第二,自明代以来,汉族社会就形成了许多自成体系、自相通婚、自我封闭,且为平民所不屑的贱民群体,在社会交往中,他们往往比平民低人一等。如浙江的堕民、陕西的乐户、安徽的伴当、广东的疍民等。但在清代,这些贱民群体均在雍正时期被明令豁除,归入平民行列,成为清代汉族社会风俗的又一特征。 ??一、家庭风俗 ??1流行小家庭 ??清代汉族家庭,据有关史料记载大多为“父母妻子”的小家庭,但也有数量不多的家族家庭。由於汉族有抚育与赡养并重及“孝亲”的传统,两三代的直系家庭是普遍的家庭组织形式;另外还有累世同居共灶的“义门”家庭,但其数量已远不及元明时多。 ??清代小家庭,基本是由父母及未婚子女构成。“十亩地,一头牛,老婆孩子热炕头”是清代汉族农民理想的家庭生活。如乾隆刑科题本土地债务类档案中载有陕西洵阳县赵仲供“年四十七岁……父母俱故,女人袁氏,两个儿子。” 《清代地租剥削形态》